信息处理与传输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了促进我院实验室建设和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实验实习、技术开发的实体,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经济建设和人才培养服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校、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结合我院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综合平衡,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任务
第四条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根据仪器设备条件和实验内容,认真研究确定实验形式和教学方法,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及时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最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新颖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第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实验中心工作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好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发挥专业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学科竞赛,加强校企协同育人和创新人才培养,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优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环境,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把实验中心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教育基地。
第三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第九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明确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和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增设、合并、改组、撤销要由学院(系、所、中心)提出申请,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技术水平和人员、财力、物力等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用房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的程序,由学院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设施、一般仪器设备、大型设备和运行、维护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性质和服务范围,将我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划分为2大教学实验平台7个实验分室,面向全院师生,辐射全校。设备专管共用,各实验室可承担几个专业或几门课程同类型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工作情况,包括人员、设备、经费、环境状态及实验教学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汇总的准确数据。
第十八条要逐步建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成果、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会同学院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实验室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辐射、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监督。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员
第二十二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的组成部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十三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各类人员要明确分工,按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提名、学校任命。
第二十五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及本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有的仪器设备数量和档级状态合理折算确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需要与本人的工作业绩,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处理与传输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岗位职责
一、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职责
1.在学校和学院领导下,全面部署实验中心的教学、科研与服务工作。
2.主持制定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制定年度仪器设备与经费开支等预算,并完成仪器设备的培训、管理和维修工作。
4.提高实验中心网络信息化建设水平,对实验教学与设备借还实行信息化管理。
5.领导并组织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包括制定岗位责任制、培训及考核本中心教学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等。
6.负责实验中心实验教学体系构建,组织规划设计实验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技术及教材建设等工作。
7.积极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使实验教学手段向现代化发展;
8.完善实验中心工作环境,监督卫生与安全问题。
9.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校企合作、学科竞赛、创新人才培养等专业特色活动,开展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
二、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示范中心的日常实验教学和开放管理工作。
3.协助中心主任组织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建立和编写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项工作。
三、实验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实验教学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配合任课教师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做好实验教学过程中的保障工作,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设备、仪器,及时处理仪器设备故障,对设备出现的问题现场不能排除,要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3.熟悉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负责各类仪器的维护和维修工作,定期检修,保障各实验室设备正常运行。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
5.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6.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动、遵守纪律。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信息处理与传输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队伍建设规划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推荐示范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审议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电子信息实验楼501室,办公室主任由刘长红兼任。
2、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由学校任命,全面负责中心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管理;副主任2人,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分别具体负责中心的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的具体实施。下属实验室主任以及其他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依托单位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定期考核的管理机制聘任,报学校备案。
3.进一步加大高水平人员的引进力度。在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学校实验教学改革立项、自制设备立项的同时,利用建设基金,进一步开展中心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立项工作,使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学的改革和建设工作有规划和目标。
4.实验人员实行传帮带制度。由高级实验师在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科研等方面对新进实验员进行指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正高级实验师的职称评选指标中。
信息处理与传输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实验教学规范化管理办法
一、实验教学计划的管理
1、教学计划(含实验教学环节)由学院统一制定和管理,中心负责实验教学运行管理。教师和管理人员都必须共同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和开展实验教学工作。
2、实验课程必须纳入专业培养计划,并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活动。
3、学院在制定专业培养计划和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实验环节,凡课程中含有实验环节的应将实验课(含上机)的学时从课程的总学时中分离,列入教学计划中“实验”栏目,便于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凡未列入教学计划中的实验课程,中心不予确认。
4、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实验课程进行调整或者增减变化的,必须经校教务处、学院教务办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执行。
二、实验教学大纲的管理
实验教学大纲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符合学生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原则。
2、实验课程内容及项目若有更新和增减变化,其实验教学大纲应及时进行修订,使其始终保持与实验内容及项目执行的一致性。
3、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学院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和课程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执行。
4、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本课程实验教学的任务、要求和应达到的教学目的;
②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③明确的实验课程内容(项目)和学时分配;
④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
⑤实验课程的考核方式;
5、实验教学大纲按照统一的内容要求及格式规范编制。
三、实验指导书(讲义)
1、实验课程必须要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者指导书(讲义)。应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选用较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也可组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教学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者指导书。
2、实验教材(指导书、讲义)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体现本实验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②实验的原理、方法、手段和达到的教学目标;
③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④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用性;
⑤应有一定量由学生自主完成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四、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1、实验项目申请:实验教学任务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确定。实验课程(项目)的开设必须在前一学期期末前向学院申请开设,经系主任签字后递交实验中心。
2、实验课程安排:实验中心根据学院部署安排实验课程并根据实验室容量、时间循环、实验仪器设备的台套数制定实验课表,此课表将作为学校检查、督导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的主要依据。
3、实验课程的组织与实施:实验中心在组织教学时,必须保证学生能够充分使用仪器设备。对于部分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因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限制,不能以建制班上课的,必须实行学生分组教学,并由任课教师编制学生分组名单和上课时间表,以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教学上对硬件有特殊要求的,任课教师应提前与管理人员沟通协调解决。相关专业软件的安装必须提前说明,学期开学前机器维护时一次安装完毕,以确保机器正常使用。
4、实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考勤:
①学生上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②实验课程成绩记分方式可根据课程情况及专业特点由任课教师灵活掌握。
③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出勤的考核,严格考勤制度。
④实验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对任课教师实验课程进行考勤、考核,以统一和规范教师、实验人员的教学行为。
五、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与实验教学检查、督导工作
1、建立完善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和规范,是保证实验教学正常开展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如《实验中心岗位职责》、《实验中心开放管理条例》等。
2、建立和完善教学检查、督导机制,加强对实验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
六、实验教学资料文档管理
1、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反映了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的状态,可以体现学院实验教学工作及管理的水平与质量,是考核和评价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高度重视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需要保存的实验教学文档资料应包括:
(1)实验指导书(讲义);
(2)实验教学大纲;
(3)实验课表;
(4)实验日志;
(5)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科研课题等获奖的奖状、证书的复印件、照片、图片等资料;
(6)实验教学立项、教学改革、教学成果、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等资料(含电子文档)。
2、实验中心应按学校规定负责收集、保管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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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规范有序地做好全媒体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处理与传输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具体负责各实验室的使用与协调工作,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与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二、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效益,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其开放可分为全面开放(即全天候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等形式。
三、实验室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应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学生的自主制作、自主发明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各类竞赛训练实验,毕业设计训练实验等,同时鼓励学生自带课题到实验室来做。
四、各开放实验室管理教师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五、各开放实验室管理教师应做好学生到实验室的记录工作(包括学生姓名、实验时间及内容等),保证学生全部完成实验内容。
六、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准备好实验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取得优异成绩者,可向学院汇报,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奖励,并可作为以后评选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的一项依据。教师指导开放实验项目将计算相应的工作量(由系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提出方案报学院审核)。
八、学生需同时遵守《广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守则》、《广州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广州大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广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州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办法》。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